说明:目前会员中心只对协会会员开放,不再接受个人注册,如有问题,请与会员部联系。
专委会工作条例
一、总则
第一条 中国家用电器协会空气净化器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是中国家用电器协会的非常设机构,由空气净化器整机和零部件生产企业以及相关机构自愿加入组成。
第二条 空气净化器专委会接受中国家用电器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领导,在中国家电协会章程范围内结合自己的业务特点开展活动,走协商、自律、自我发展的道路。
第三条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团结全国空气净化器企业的企业家、从业者与工程技术人员,搭建政府与企业、政府与公众的桥梁,动员社会力量,共同发展中国的空气净化器事业。
二、 专业委员会活动制度
第四条 专委会组织框架
1. 空气净化器专委会设主任委员单位一个,副主任委员单位数个。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单位由行业内主流企业担任,根据会员单位的意见,主任委员也可由协会秘书处人员担任;
2.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单位由专委会全体会员单位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二年;
3. 专业委员会日常管理工作委托中国家用电器协会秘书处负责,每个会员设一名日常联络人,负责日常联系沟通,中国家用电器协会设一名干事负责与企业日常联络;
第五条 专委会组织活动制度
1. 空气净化器专委会每年至少集中召开一次全体会员大会。如遇行业突发性事件,可以临时组织召开全体会员大会。另外,根据行业发展需要,可召开相应的专题会议。
2. 活动内容主要包括:
1)宣传中国政府有关空气净化器的法律、法规、方针与政策,提升社会各界对空气净化器行业的认识;
2)组织空气净化器的理论、技术研究和经验交流,开展空气净化器的技术培训,提高我国空气净化器生产企业的管理与技术水平;
3)组织会员自律,共同维护空气净化器市场的诚信原则与职业道德,营造公平竞争与合作的市场环境;
4)加强国际合作,促进国际交流,扩大会员的视野,为会员创造国际合作的机会;
5)开展调查研究,向政府和有关方面反映问题,提出建议。传递上级及其他行业的有关信息,充分发挥专委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实现资源共享。根据会员单位普遍关心的问题,组织有关专业人员开展研讨交流活动;
6)临时的重要议题。
第六条 会员吸收制度
专委会实行会员制,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承认中国家用电器协会章程和本专委会工作条例;
2. 中国家用电器协会会员单位,并自愿加入本专委会,参加专委会组织的活动,支持本专委会的工作。
第七条 会员权利和义务
专委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 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对本专委会工作的建议权和监督权;
3. 参加本专委会的各种活动,拥有优惠及优先权;
4. 享有本专委会条例规定的其它权利;
5.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6. 享有获取空气净化器国内/国际行业情报的优先权。
第八条 专委会会员义务制度
专委会会员要履行下列义务:
1. 执行本专委会决议;
2. 完成本专委会交办的各项工作,维护本专委会声誉及会员间的合法权益;
3. 积极参加本专委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4. 按规定及时缴纳会费;
5. 积极向本专委会反映情况,沟通信息,提出意见和建议,为发展壮大专委会组织做贡献;
6.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专委会,会员如无正当理由一年不参加本专委会活动的或者两年不交协会会费,则视为自动退会;
7. 会员单位(含主任单位、副主任单位)不得以专业委员会名义进行商业化宣传;
8. 专业委员会的会议内容、议题和决议由专业委员会统一发布,任何会员单位不得独立发布;
9. 会员单位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专业委员会有权通过大会讨论决定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九条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秘书处的职责
1. 主任委员职责
1)维护行业健康发展;
2)主持制定专业委员会的年度工作计划;
3)负责监督协会秘书处与专委会相关的工作;
4)主持专业委员会的其它工作;
2. 副主任委员职责
1)维护行业健康发展;
2)协助主任委员开展有关工作;
3)监督、督促协会秘书处与专委会相关的工作
3. 秘书处职责
1)具体负责落实专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2)负责年度工作计划的实施;
3) 负责召集专业委员会举办的会议;
4)准备年度经费预算与财务结算报告
第十条 专委会活动经费来源(待讨论)
1. 空气净化器专委会不单独收取会费,会员必须按时交纳中国家用电器协会会费。
2. 空气净化器专委会常规活动的经费由专委会会员协商解决,共同承担。
(本条例自2013年4月专委会成立大会召开后执行)
中国家用电器协会
空气净化器专业委员会
2014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