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家用电器协会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中国家用电器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所属各专业委员会按照有关法规和本会章程有效地开展活动,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管理条例》,民政部《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和《中国家用电器协会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根据行业活动的需要,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作为理事会领导下的机构。
第三条 本会所属各专业委员会是中国家用电器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均由中国家用电器协会承担。其名称前均冠以中国家用电器协会名称,开展活动时,应当使用全称,英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一致。
第四条 本会所属的各专业委员会的设立可由秘书处或十名以上企业联名提出发起,并经常务理事会研究讨论,审议通过后,按相关规定,将有关文件报中国轻工业联合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和民政部,提出登记申请。经民政部登记后,方可开展活动。
第五条 本会所属各专业委员会实行委员制。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数由专委会具体情况确定,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委员若干人。每届专业委员会的任期为2-3年,并应按时换届,换届须向本会报告,并履行审批手续。
第六条 主任委员由专业委员会选举产生,原则上应由本会常务理事、理事担任;副主任原则上由本会理事担任,由各专业委员会选举产生,并经本会同意。主任委员单位推荐本专业委员会的主任人选和秘书长人选,主任委员任职年龄一般不得超过65周岁,主任委员单位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副秘书长、委员由各专业委员会聘任,协会委托1名秘书处代表作为常务副秘书长,各专委会按要求将填好聘书编号的委员名单报本会备案。
第七条 本会所属各专业委员会在《中国家用电器协会章程》和民政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开展行业活动,并承办本会交办的事项。每次活动完毕,需向本会报会议纪要。每年年底,将专业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报本会。
第八条 凡本会会员均可自愿参加各专业委员会的活动,各专业委员会是否收取会费以及会费的管理由全体委员协商确定,会费标准原则上不得超过协会会费标准。
第九条 对于不收取会费的专业委员会,本会将根据各专业委员会每年的活动情况,从协会的会费中划拨一定费用按项目补贴专业委员会的活动。
第十条 本会按照民政部有关规定为所属各专业委员会刻制印章。各专业委员会必须在本专业委员会的权限和业务范围内使用印章。印章须由主任委员指定一名秘书长或其他专人保管,也可由协会代为保管。使用印章须经专委会主任委员同意或授权专委会秘书长批准。各专业委员会使用印章的文件或文字材料,须报本会存档。如违反规定使用印章,本会有权收回印章。
第十一条 本会所属专业委员会组织重要活动印发的正式文件由本会编制统一文号,发文稿纸和正式文件一式两份及电子版交本会办公室存档。
第十二条 委员会成员不得以专业委员会包括承担委员会职务的名义参与商业性的宣传活动。
第十三条 专业委员会可根据《中国家用电器协会章程》和本管理办法,制订专业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0年2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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